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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个人花销,能“转嫁”给下属单位吗?
来源: 德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18-05-24



  口播: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公私不分,把自己所管单位和自己所管项目的钱看成自己家里的钱,这样肆无忌惮的行为背后,是纪律意识的松懈和个人私欲的膨胀。今天的《以案说纪》就来说说个人花销,能“转嫁”给下属单位吗?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画外:彭某是某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多年来,彭某被同事私下里称为“花钱能手”,自己的工资从来不花,专用单位公款。在亲戚朋友眼中,他很“大方”,经常邀亲朋好友聚餐、包吃包住。某年春节,他买了十几台名牌电脑送给家人亲戚。可是,这些费用都在市属某中学报销。有一次儿子过生日,他让妻子带着儿子出国旅游,机票、住宿和妻子购买名包以及儿子花销等费用,他都想办法在与教育局有关联的单位报销。

  口播:在彭某眼里,花自己的钱是大事,花公家的钱却很大方。尤其是他作为一名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将私人花销在单位报销是很简便易行的事,只需其一句话,下属或主动或碍于情面就得为其办理。然而,如果不能分清公与私的界限,这种“顾家”只会害己害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廉洁纪律。我们来看一下条例原文。

  画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画外:在本案中,彭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教育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将个人费用,让有隶属关系的中学或关联单位报销,对彭某的行为,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口播:有的党员干部对小节和小利不在意,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若占有自己职务范围内经手、管理的财物,则其行为涉嫌贪污;若查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则其行为涉嫌受贿。《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旨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警惕小问题的腐蚀作用,避免由贪图小利演化成违法犯罪。

  画外: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公私不分,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他人埋单,以使自己单位的账上无据可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有的尝到以权谋私的滋味后,更加恣意妄为,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最终受到刑事追究。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等事例都存在此类情形,给人留下深刻的教训。


  同期(吉林省原副省长 谷春立):作为政府的干部,和企业家一定要做到“亲”“清”,既要亲近又要非常清白,关系非常清楚,所以我这个失败的人生,最大的就是“清”这项工作。


  口播: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戒,公私分明,莫贪虚荣,莫图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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