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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彰显政治性 时代性 针对性
来源: 德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18-08-29


  导语: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这些变化背后体现了怎样的理念呢?

  画外: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这一要求,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总则部分,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并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等作为重点查处的类型,强化了《条例》的政治性。


  口播:除了总则部分,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以及“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等情形的处分规定。这些条款,无不体现出了《条例》的政治性。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回应百姓关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画外:《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一是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二是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三是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口播: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从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的问题仍然很突出。针对问题,《条例》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我们来看一下。


  画外:一是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二是在廉洁纪律中,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三是在工作纪律中,重点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四是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口播: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彰显了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而各级党员干部也只有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才能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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