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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打白条”耍赖账,只是小事?
来源: 德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18-09-26


口播: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打着政府部门的幌子欠债不还的事儿屡见不鲜,不是工程款久拖不决,就是吃饭喝酒先刷“脸卡”,欠下了一笔笔“糊涂账”。那么党员干部公款吃喝“打白条”是什么行为呢,今天的以案说纪就来说说“打白条”耍赖账,违反什么纪律条例。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画外:王某是某镇镇长,中共党员。自担任镇长后,王某经常带着前来考察或调研的公务团去当地一家饭馆吃饭,却从来不结账,总是“打白条”。慢慢地,欠款越来越多。无奈之下,饭馆老板去镇政府要钱,得到的答复是:“镇里没钱给,等着吧!”

口播:本案中,王某身为镇长,本应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结清相关接待费用,却以“镇里没钱”为借口拖延支付。这种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

画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画外: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规拖欠群众钱款,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款中,增加了“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彰显了党中央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决心。对危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不仅要处理还要从重处理。

口播:欠账不付、欠款不还,说白了就是“耍赖账”。这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衙门思想,认为吃点喝点不算什么,给不给钱自己说了算。实际上,干部对群众“打白条”现象并不新鲜,也多集中在吃喝方面。

画外:今年3月,一起“江苏省泗阳县城管局在一家甲鱼馆消费六年未还钱”的事件受到媒体曝光,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当地媒体报道,在2011年—2012年期间,泗阳县城管局多次来到甲鱼馆消费,并以签单形式结账,在这之后6年时间里,甲鱼馆老板到泗阳县城管局索要多次未果。经查,泗阳县城管局在甲鱼馆共发生接待12次,消费16191元没有及时结账,其中10次是公务接待,共计13992元。最终,泗阳县城管局时任党委书记、局长和现任党委书记、局长等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关工作人员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口播:以政府名义“打白条”,其实是在拿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做抵押,对群众“打白条”,欠下的是钱款、伤害的是民心,流失的是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新修订的《条例》顺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增加了处分规定,将整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扫黑除恶等内容写进“违反群众纪律”一章,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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